河北省人民政府令
〔2011〕第3号
《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》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省长 陈全国
二○一一年二月九日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,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,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河北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和管理工作,适用于本规定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。
公共消防设施包括:
(一)消防队(站)、消防趸船、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(坪)、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;
(二)市政消火栓、消防水鹤、消防水池、消防取水码头、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;
(三)消防车通道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、防火间距、消防安全标志、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;
(四)火警信号传输线路、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;